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
2004年6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计划,对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有关要求作如下通知:调入的品种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且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各省(区、市)建议调入调出的品种数原则上都不超过50个。调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保证供应;质量可控。调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需要重新评价药品风险/效益的品种;以滋补、保健为主要用途的品种;连续二年以上未生产的品种;其他不符合遴选原则的品种。《通知》还对工作程序以及其它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