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和资格考试又有新规定
近日,国家出台了有关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和资格考试的新规定。由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对认定工作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凡受聘担任(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品合用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即可申报认定执业药师资格: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
连续直接从事药品合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在药品合用单位(包括机构改革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药品检验机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现返聘在(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也在此范畴。
同时,由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从明年起,各单位在(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只需参加《(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1988年底以前,取得(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990年底以前,得(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999年4月1日以前,在(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