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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的合法性

作者: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阅读:991488
职称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用权和解释权只能本发证单位有权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否则属非法,持证人可到法院起诉侵权者
        主任医师或教授都是高级职称,是证明自己的一种身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部门和机构均无权注册和使用,这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的。证件有效性是永恒的,只有发证机构有权认可,其他相关部门越权认可皆是行政不作为,对侵权者发证机构要追究其责任。高级职称证件只有发证单位有认可权和肯定证件的合法性。未经发证单位允许,其他部门随便认可或评价证件的合法性均属侵权行为和超越职权侵害他人利益。持证人可收集这些侵权人的言论和可靠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用法律来严厉打击无法律知识的越权者、不作为者和职业流氓。
        社会职称是因为本人户口没有在发证单位,只享受称呼,不能按照单位正式职工的规定办理(如需要办理正式职工的可以申请,必须具备条件,历任中级职称30年以上,有各届任职证书和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本人著作60万字以上有三部新观点的论著,工龄达到35年以上,除此的都是社会职称,属于单位外的编制,是流动人口)不能享受任何涨工资、住房、入学、迁移户口等优惠,只能享受名誉和荣誉待遇。证件只能向患者和公众出示,或向记者出示,在多种媒体上进行多种宣传起作用,给你一个公正公开的社会认可的专家、教授、主任医师等职称职位,起到提升自我知名度的重要作用。其他用途都是无效的。一定要有自知之明,能有单位为你正名就是个好事,因为你本人的条件和知识水平都是人为的,只是帮助你在无奈之下给你合理的称呼,你对你周围的人群提高知名度使用,是有国家单位认可和专家认可的。如果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水品和能力及国家对高级人才要求的严格性,用证件去做指定外的活动,会对自己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和影响,一定注意使用范围和作用及法律允许的场合。
        发证单位是具备评核教授资格或主任医师资格的单位,在对自己的教学人员审核后,够条件者,评为教授,颁发教育部的教授资格证或人事部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持证人享有高级职称的荣誉。解释权在发证单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对专家教授认定的高级职称资格进行人格侮辱,一旦发现蜚语和侮辱之词要追究源头的责任。
        高级职称证件只用于教学、宣传、办理科研机构和申报教育机构等养生、保健、调理、培训、育人等事业的过程中证明自己高级职称身份,提高个人知名度和确认自己的资格和资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必须批办科研机构和教学机构以及养生保健科技机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功能。证件是一种物体和死的生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地以及任何时空中都没有生命所扮演的一切功能。对调工资,办户口,分房子,要待遇,儿女上学,入托等等个人的其他欲望和所求统统无效,只是证明自身的高级职称资格,具有教学、科研和创新、写著作、论文的资格、会诊、办医疗机构等作用,具有参加社会有关业务的所有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受聘的权利和职能。
        申请人根据年龄和资历,办理不同年代和自己水品吻合的高级职称。自己要按照年代历史适当运用证件为自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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